签证申请支持远程服务协议

签证申请支持远程服务协议

第 1 条——当事方及交易记录

本远程服务协议由 Mark Sigorta Aracılık Hizmetleri Anonim Şirketi(“公司”)与不可变更的交易摘要中列明的申请人,以电子方式订立。

公司的法律及联系详情载于预先说明,构成本协议一部分。交易摘要列明旅客、所选服务、办理方式、日期、费用项目、币种、总额及交付方式。

第 2 条——协议成立

申请人获提供预先说明、交易摘要及合同文件后,启用独立的合同接受选项,并以电子方式确认交易时,协议成立。

隐私告知书不是接受文件。附条件的个人数据同意、跨境传输同意、商业通信选择及提前履行请求,均为独立声明,不能从接受合同推定。

第 3 条——标的

公司承诺以合理的注意和技能,履行交易摘要所列的私人签证申请支持服务。服务可包括信息审核、可见一致性核查、准备、更正支持、官方系统提交支持、公司端跟踪及文件或结果交付。

公司不承诺签发签证、作出官方决定、保证决定时间或确保入境土耳其。

第 4 条——官方门户及直接申请

土耳其电子签证的政府官方门户为 evisa.gov.tr。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直接在那里申请,无需通过公司。申请人确认购买前已展示公司服务的私人及收费性质、主要特征,以及官方门户信息。

第 5 条——交易摘要

交易摘要是本协议的一部分,至少须列明:

  • 交易及申请人编号;
  • 服务及目的地;
  • 办理路径评估所使用的国籍及旅行证件类型;
  • 计划入境日期;
  • 所选公司办理方式及目标时限(如有);
  • 该时限的起算事件及已披露例外;
  • 公司服务费;
  • 官方或文件费用(如有);
  • 付款处理费(如有);
  • 总额及币种;
  • 预计的电子交付方式;
  • 是否不含可选保险,或已另行选择保险。

确认后不得加收隐藏费用,除非申请人明确要求额外服务,或必需官方费用在支付前发生变化,且申请人批准修订后的摘要。

第 6 条——开始与履行

除非交易摘要规定更晚时间,公司可在合同成立、付款成功并收到所选服务所需信息及文件后开始履行。消费者交易中,法定撤回期限尚未届满时,提前开始还须取得第 7 条所述的独立、知情请求及同意。

需要更正、补充文件、身份或付款核验时,履行暂停,直至满足要求。公司通过所提供的联系渠道告知申请人。

目标时限仅适用于公司服务,自交易摘要所记录事件发生时起算。等待申请人、官方系统、银行或支付服务商,以及已列明的不可抗力事件,按已披露的时限规则处理。

第 7 条——申请人的提前履行请求

要求在法定撤回期限届满前履行时,申请人必须单独、知情、明确地提出请求并给予同意。该选项必须默认不勾选,不得隐藏在一般合同复选框中。

提出请求前,公司必须明确说明,强制性法律对实际服务的提前或全部履行赋予何种后果。仅在满足适用法律条件时,提前履行才可能限制或终止法定撤回权;笼统声称自动丧失权利并不足够。

声明还须说明,日后提出的请求仍可按公司合同取消政策予以考虑,且服务有瑕疵、延迟或未履行时的强制性救济仍然可用。

申请人未请求提前履行时,除非另有合法开始条件,公司不会在适用撤回期限届满前开始所请求的提前工作。如因此无法使用所选紧急选项,须在付款前告知申请人,其可选择其他选项或放弃交易。

第 8 条——撤回权

除非适用合法例外,消费者可在适用远程合同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撤回,通常自本服务协议订立之日起算。任何更长或更有利的强制性权利均予保留。

申请人已按第 7 条单独提出请求并同意,且履行在该期限届满前开始时,服务开始例外按强制性法律要求的范围适用,该服务的法定撤回权不再可行使。

撤回通知可通过取消/退款渠道、联系页面、注册地址或公司提供的其他耐久媒介发送。通知应包含足以识别交易的信息。

有效的法定撤回无需说明理由,也无需承担罚金。公司可为保护交易而核验身份及授权。

第 9 条——有效法定撤回的财务后果

申请人在履行开始前有效撤回的,公司会在强制性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通常通过原付款方式,退还已收取的该远程服务全部款项,不向申请人施加任何费用或额外义务。

在允许开始履行的事件发生前,公司不得作为履行的一部分转付官方或第三方款项。任何对申请人更有利的强制性规则均予保留。

第 10 条——履行开始后的合同取消

提前履行开始后提出请求的,首先按强制性法律及确切交易记录确定法定撤回权。如适用合法例外,或请求不属于法定撤回的范围,公司也会按服务阶段评估合同取消:

  • 尚未开展实质审核或准备工作:公司服务费可退;
  • 审核或准备已开始:可退的公司服务费可能扣减实际已履行服务的合理价值;
  • 官方提交支持完成,或结果/文件已交付:公司通常已取得相应服务费,但仍受瑕疵履行救济约束;
  • 官方或第三方款项,仅在可从接收方追回或强制性法律另有要求时可退。

交易摘要可更精确地定义服务阶段。本合同取消政策不构成对服务瑕疵、延迟或未履行相关强制性权利的放弃或替代。

第 11 条——退款方式及时间

有效法定撤回的退款,将无不当延迟地进行,且不晚于适用法定期限,通常通过原付款方式退回,不向申请人收费。合同退款或其他退款,在决定所列期限及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内进行。

对于合同取消或其他非法定退款,公司可等待确认官方或第三方款项已退回,再退还该具体项目。无争议、可退的公司款项,不会仅因另一笔官方款项仍在审核而被延迟。

第 12 条——错误信息及重新申请

申请人对其提供或确认的信息负责。官方提交或已签发文件含有申请人提供的错误信息时,可能需要重新申请及重新付费。公司无义务承担因申请人原因产生的官方重新申请费用。

公司使用了与交易摘要中最终确认的信息不同的内容,并因此造成错误时,公司承担纠正自身服务的合理成本,并提供法律要求的救济。

第 13 条——官方决定及公司之外的因素

官方资格、批准、拒绝、有效期、允许停留期、入境次数及边境入境许可,均不在公司决策权限内。不利的官方结果本身,并不意味着公司违反本协议。

延迟完全由官方系统中断、支付网络故障、自然灾害、网络攻击、普遍通信故障、公共机关行为或其他超出合理控制的事件造成时,只要公司采取合理措施限制影响,并在可行时告知申请人,即不构成违约。

第 14 条——交付与检查

公司按交易摘要所列方式交付结果或文件。申请人须立即核对姓名、证件号码、日期及其他可见信息,并报告任何明显不符之处。

未及时报告明显错误,可能限制旅行前实际更正的能力,但不排除强制性法律救济。

第 15 条——付款争议及欺诈

申请人应在发起银行卡拒付前联系公司,以便审查交易。拒付不能代替有效的取消通知,也不能单凭此证明付款未经授权或应当退款。

公司可向银行或支付机构提供交易摘要、合同摘要值、接受证据、服务记录、通信及交付证据。涉嫌身份盗用、文件欺诈或未经授权付款的行为,可报告主管机关。

第 16 条——服务瑕疵或未履行

公司必须按本协议履行承诺的私人服务。公司服务有瑕疵、延迟或未履行时,强制性消费者救济予以保留;满足法律条件时,可能包括重新履行、减价、终止合同或退款。

官方拒绝或边境决定不构成公司服务瑕疵,除非其直接由公司经证实的违约造成。

第 17 条——责任

公司对经证实的合同违约所造成的直接损失,依强制性法律承担责任。不对申请人提供的错误、官方机关、保险公司、航空公司、银行或其他超出其合理控制的事件造成的损失负责。

任何条款均不排除依法不得排除的责任。间接或推测性损失,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排除。

第 18 条——隐私与记录

公司按签证隐私告知书及适用政策处理个人数据,并按法律及权利保护所需期限,保留已填入实际内容的合同文本、语言、版本、交易摘要、确认、付款及履行事件的电子证据。

第 19 条——投诉与争议解决

申请人可通过 visas.org.tr、注册地址或 KEP 提交投诉或请求。公司审查记录,并在要求时提供说明理由的答复。

适用土耳其法律。向消费者仲裁委员会、消费者法院及其他主管救济机制申请的强制性权利予以保留。

第 20 条——语言与副本

申请人可通过耐久媒介获取协议及交易摘要。土耳其文及英文版本旨在具有相同含义。在强制性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解释使用土耳其文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