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当事方及交易记录
本条款由 Mark Sigorta Aracılık Hizmetleri Anonim Şirketi(“公司”或“代理机构”),伊斯坦布尔商业登记号:348433-5,MERSIS 编号:0612151602000001,保险代理登记号:T220706-6UJ6,地址:Üçevler Mahallesi 955. Sokak No: 1 D: 38, 34513 Esenyurt, Istanbul, Türkiye,与交易摘要中列明的申请人或投保人订立。
与本条款一并展示的交易摘要,列明申请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所选保险公司及产品、保单期限、保障选项、保费、其他费用项目、币种、付款方式及交付渠道。交易摘要是本条款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 2 条——定义
- 申请人指填写信息或请求交易的人。
- 投保人指订立保险合同,并按保单所载承担保费责任的人。
- 被保险人指其利益或风险受保单保障的人。
- 保险公司指交易摘要及保单中列明,负责保障、核保及理赔的持牌保险公司。
- 保单文件指保单、保险公司信息表、特别条件、一般条件、保障及除外责任表,以及任何批单。
- 代理服务指本条款明确说明的申请、报价协调、保费收取、保单签发中介、交付、跟踪及行政支持。
申请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是不同的人。
第 3 条——法律地位及责任划分
公司在所选保险公司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以保险代理身份行事。公司不是承保保险公司,本身不承担受保风险。
保险合同与保单文件中列明的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公司决定核保、最终保费、保障、除外责任、保单签发、援助、理赔受理、赔偿计算及付款。公司仅在其权限内提供代理服务。
本条款不替代保单文件。有关保障、除外责任、限额、等待期、地域范围、理赔义务及赔偿,以保单文件及强制性法律为准。公司独立的代理服务适用本条款。
第 4 条——代理服务范围
根据所选产品及可用基础设施,公司可:
- 接收并整理申请信息;
- 进行格式、完整性及表面一致性核查;
- 依据配置的保险公司规则获取或展示报价;
- 向所选保险公司传输必要数据;
- 展示合同订立前说明及保单文件;
- 在权限内收取保费或已披露金额;
- 执行获授权的保单签发步骤;
- 获取已签发保单,并以电子方式交付;
- 提供公司端申请及保单状态信息;
- 接收更正、批改、取消或退款请求,并适当转交;
- 提供关于保险公司理赔或援助渠道的行政办理指引。
公司不提供医疗诊断、治疗、紧急救援或理赔保证。
第 5 条——申请人授权及如实告知
代他人行事者确认有合法授权,代表该人申请、提供数据及文件、付款并领取保单。公司可能要求提供身份、父母责任、监护或授权证明。
申请人及投保人须提供完整、准确、最新且不具误导性的信息,并如实回答重要问题。须特别核对姓名、出生日期、国籍、护照或身份详情、旅行日期、目的地、保单期限、被保险人,以及产品要求的任何声明。
公司的一致性核查不是真实性认证,也不转移告知义务。错误或不完整的信息可能导致重新定价、拒绝出单、批改、取消、无效、减少或拒绝理赔、被官方机关拒绝,或法律及保单文件允许的其他后果。
第 6 条——报价及合同订立前说明
展示的报价基于填写的信息、所选保险公司当前费率及承保规则,以及报价有效期限。它不是保单,也不产生保障。
最终确认前,申请人必须能够核对:
- 所选保险公司及产品;
- 基本保障及除外责任摘要;
- 保单起保及到期日期;
- 保费、税费及其他已披露费用项目;
- 付款及交付方式;
- 取消、撤回及退款信息;
- 保险公司信息表及可提供的保单文件;
- 本条款、保险合同订立前说明及远程金融服务协议。
申请人须在确认前更正任何不一致之处。
第 7 条——保费与付款
总额以交易摘要所示为准,可包含保费及仅在确认前单独列明的额外付款项目。
付款可通过银行、支付机构或安全银行卡基础设施处理。付款授权可能需通过 3-D Secure、反欺诈筛查或额外核验。公司申请数据库不保存完整卡号及安全码。
付款成功本身不会产生保障。付款成功但无法签发保单时,将调查交易,并依据适用记录及法律更正或退还保费或其他可退款项。
第 8 条——保单签发及保障开始
只有申请满足所选保险公司的承保规则、所需信息及付款条件,且保险公司系统创建有效保单记录时,才会签发保单。
保障仅按保单文件开始,通常须已有效出单、满足保费条件,并到达保单起保日期和时间。仅凭交易摘要或付款确认,不能证明保障已开始。
保险公司拒绝申请或对报价作重大变更时,在需要申请人确认的情况下,不会未经确认而强加其他产品或保费。
第 9 条——交付及核对义务
已签发保单可通过交易摘要列明的电子邮箱、安全链接、状态页面或其他耐久媒介交付。
交付后,投保人及被保险人须立即核对保险公司、产品、姓名、身份或护照详情、保单号码、起保及到期信息、地域范围、保障限额、除外责任、特别条件及保费。发现明显错误时须及时报告。
未在旅行前或相关风险发生前报告明显错误,可能限制实际更正的可能性,但不排除强制性权利。
第 10 条——更正与批改
出单后请求更正,适用保险公司规则、核保批准、保单状态及适用法律。保险公司可能要求出具批单、补交保费、取消后重新出单,也可能拒绝会改变已发生风险的修改。
错误完全因公司采用与最终交易摘要不同的信息而产生时,公司将在权限内采取合理措施纠正代理服务。错误源于申请人提供或确认的信息时,相关额外保费、新保单或第三方费用可能由申请人承担。
第 11 条——取消、撤回及退款
法定撤回权及产品专属取消权,详见保险合同订立前说明、远程金融服务协议、交易摘要及保单文件。
请求将按适用权利、保单签发状态、起保日期、已承保期间、理赔或援助使用情况、保险公司规则及强制性法律评估。未使用保单不会自动产生退款权。
应退还保费时,金额可由保险公司依据保单文件及法律计算。第三方已经依法且不可逆收取的付款处理费,仅按已披露且法律允许的方式处理。重复或错误收款,经核验后予以纠正。
第 12 条——用于签证、入境或居留
申请旅行或健康保险,可能是用于签证、入境、居留或其他官方程序。投保人有责任选择符合预期用途的产品及期限,并核查主管机关的当前要求。
公司不保证任何机关、领事馆、边境人员或其他机构会接受保单。出单不保证签证、居留权、登机或入境土耳其。
第 13 条——理赔与援助
理赔、医疗需求或援助请求,须按要求的时间和方式,通过保单文件所示的保险公司或援助联系方式报告。被保险人须如实提供所需记录,并采取保单要求的合理措施。
公司可帮助确定正确渠道并传送行政信息,但保障、文件充分性、医疗或援助授权、赔偿及付款由保险公司决定。公司不支付理赔赔款。
紧急情况下,当事人须按保单指引联系相关紧急救援服务及保险公司或援助服务商。本网站不是紧急救援服务。
第 14 条——安全与滥用
公司可核验身份、授权、申请一致性及付款状态,并在怀疑欺诈、未经授权使用银行卡、伪造文件、重复申请、涉及制裁问题或技术滥用时暂停交易。
公司可能要求额外核验。核验未完成,交易可能无法继续。在要求或允许时,可向保险公司、支付服务商或主管机关报告可疑行为。
第 15 条——通信
服务通信可发送至申请人提供的联系方式,包括保单交付、信息缺失、付款、更正、取消及安全通知。申请人须确保联系信息准确,并查看垃圾邮件文件夹及状态链接。
营销通信独立且可选,绝不是投保条件。撤回营销偏好不会停止必要的保单或安全通信。
第 16 条——个人数据
公司按保险申请隐私告知书及一般隐私政策处理个人数据。所选保险公司可能依据其自身告知书作为独立数据控制者。一般合同接受不等于对特殊类别数据处理或跨境传输的明示同意。
第 17 条——知识产权及合法使用
平台、文字、界面、软件、品牌及内容,仅可用于预期的合法交易。禁止自动抓取、干扰、恶意代码、虚假申请、冒充身份、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信息或滥用安全链接。
第 18 条——责任
公司对其经证实违反代理服务约定而造成的直接损失,承担强制性法律要求范围内的责任。公司不对保险公司独立的核保或理赔决定、机关决定、申请人不准确的信息、未披露情况、银行或网络故障,或超出公司合理控制的事件负责。
任何规定均不排除依法不得排除的责任,包括强制性消费者权利。间接、推测性或后果性损失,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排除。
第 19 条——不可抗力及第三方系统
保险公司系统中断、支付网络故障、网络攻击、通信中断、公共机关行为、自然灾害或其他超出合理控制的事件,可能导致服务延迟。公司将采取合理措施限制影响,并尽可能告知重大延迟。
第 20 条——投诉与争议
有关代理服务的投诉,可通过 visas.org.tr、注册地址或 KEP 提交。有关保障、理赔或赔偿的投诉,也可能需要通过保单文件所列渠道向所选保险公司提出。
按适用法律向主管消费者机构、法院、保险仲裁或其他获授权机制申请的权利予以保留。适用土耳其法律,不限制不得放弃的强制性保护。
第 21 条——接受、证据及语言
最终确认前,申请人会看到本条款、保险合同订立前说明、远程金融服务协议及交易摘要。合同组合复选框会按各文件版本和摘要值,分别记录对合同文件的接受。隐私告知书不被纳入其中作为同意。
最终填入实际内容的文件、语言、版本、交易摘要、确认时间及技术证据,可在耐久媒介上保存。土耳其文及英文版本旨在具有相同含义。在强制性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解释以土耳其文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