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订立前说明

保险合同订立前说明

本文件须在申请人作出最终合同确认前展示。请结合当前交易摘要、所选保险公司的信息表、保障及除外责任摘要、一般及特别条件、保险代理服务条款,以及远程金融服务协议一并阅读。

1. 代理机构及联系信息

保险代理机构为 Mark Sigorta Aracılık Hizmetleri Anonim Şirketi。

  • 伊斯坦布尔商业登记号:348433-5
  • MERSIS 编号:0612151602000001
  • 税务机关及税号:Esenyurt / 6121516020
  • 保险代理登记号:T220706-6UJ6
  • 地址:Üçevler Mahallesi 955. Sokak No: 1 D: 38, 34513 Esenyurt, Istanbul, Türkiye
  • 注册电子邮件(KEP):[email protected]
  • 网站:visas.org.tr

公司在其权限内以保险代理身份行事,本身不提供保险保障或支付理赔赔款。

1.1 代理机构如何开展业务

公司依据上述保险代理登记号获授权开展保险代理业务。所提供产品的保险公司,须在申请人受约束前,于报价、交易摘要及保单中列明。

公司获授权与多家保险公司开展业务时,某项产品的报价可能仅来自其中一家。本报价并不被表述为市场比较的结果,公司也不声称其他地方不存在更好的产品。

公司通过中介方式提供产品,不作个性化推荐,不提供基于公平市场分析的建议服务,也不评估产品是否适合申请人的个人情况。申请人仍有责任核查产品及保单期限是否符合预期用途。

1.2 代理机构如何获得报酬

申请人支付交易摘要中列明的保费及任何额外费用项目。除非最终确认前在交易摘要中单独列明,否则不会在该总额之外加收代理费。

公司因安排保险业务而从保险公司获得的报酬,由保费中支付,不会增加申请人的应付金额。

合同订立前如提出请求,公司会说明本交易中的报酬性质。请求可通过联系页面、注册地址或 KEP 提交。

2. 保险公司、产品及受保人员

与本文件一同展示的交易摘要,必须明确列出以下内容,不得保留未填充的占位符:

  • 提供保障的持牌保险公司;
  • 确切产品,以及适用时的计划或附加保障;
  • 投保人及每位被保险人;
  • 受保风险或旅行目的;
  • 保单起保及到期的日期和时间;
  • 地域范围;
  • 币种、保费及每一项额外费用;
  • 报价有效截止时间;
  • 保单交付方式。

保险公司、产品、保单期限或总价未知时,不得接受最终确认。

3. 保险的基本特征

保险的基本特征以交易摘要及所选保险公司文件所载内容为准。申请人至少须核对:

  • 主要保障及保障限额;
  • 地域及时间限制;
  • 受保人员及风险;
  • 除外责任、等待期及特别限制;
  • 适用时的免赔额、共付额或分项限额;
  • 损失发生前后的义务;
  • 援助及理赔报案渠道;
  • 续保情况(如有);
  • 取消、撤回及退款规则。

网站摘要不能替代最终保单、特别条件及一般条件。保险保障以保单文件为准。

4. 适用性及不保证官方接受

申请人有责任核查产品及保单期限是否符合预期的旅行、签证、入境、居留或其他用途。公司可提供一般指引,但不保证官方机关会接受保单。

签发保单不保证取得签证或居留许可、登机、入境土耳其、理赔获受理或获得赔偿。

5. 信息及告知义务

报价及保单基于申请人提供或确认的信息。姓名、出生日期、国籍、护照或身份详情、目的地、旅行日期、保单期限、被保险人及全部重要声明,均须完整、准确且为最新信息。

错误或不完整的信息可能影响定价、保单有效性、保障、官方程序或理赔。所选保险公司可行使保单及法律赋予的权利。公司的表面一致性审核不替代申请人的告知义务。

6. 价格、保费及付款

交易摘要必须在确认前展示总价,并分别列明保费及任何额外金额。不得加入未披露的可选费用。

付款采用交易中显示的方式。银行或支付机构可能进行身份认证、3-D Secure 或反欺诈核查。银行卡授权成功本身,不是保单已签发或保障已开始的证明。

7. 合同成立、保单签发及保障开始

满足交易及保单文件所列条件,且保险公司创建有效保单记录时,与所选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成立。公司履行获授权的代理步骤。

保障仅依保单文件开始,通常须保单有效签发、满足保费条件,并到达保单起保日期和时间。申请人不得仅依赖付款页面。

如申请无法获接受,或最终报价发生重大变化,我们会告知申请人。在法律要求确认时,不会未经确认而强加变更后的产品、期限、保障或保费。

8. 合同期限及终止

保单期限以交易摘要及保单所示期间为准。除非交易明确另有说明,固定期限的旅行保单通常在载明的到期时间结束,不会自动续保。

合同成立后的取消、终止、批改或不续保,适用强制性法律及保单文件。不得要求通过比订立合同时更繁重的方式提出终止请求。

9. 撤回权

除非适用产品专属强制性规则或例外,消费者可在 14 天内撤回远程金融服务合同,无需说明理由或支付罚金。期限自合同成立日起算;如全部合同条款随后才以纸质或其他耐久媒介送达,则自收到条款时起算。更有利的保险专属权利仍然适用。

在期限内以书面或耐久媒介发送撤回通知即可。申请人可通过取消/退款请求界面、注册地址或 KEP 提交。在线请求必须立即获得收件确认。

交易摘要必须明确说明撤回权是否适用、起止日期及行使方式。尤其在不影响其他立法中对消费者更有利规则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能不适用远程金融服务撤回权:

  • 有效期不足一个月的旅行、行李或类似短期保险;
  • 在行使撤回权前,应消费者明确请求,双方已全部履行的合同;
  • 强制性法律明确排除的其他情况。

10. 撤回期限内的履行

消费者要求保单或代理服务在撤回期限内开始时,必须单独、明确地提出请求。如其随后行使撤回权,在已提供必要合同订立前说明的前提下,消费者可能仅须承担对应实际已履行服务的比例金额,以及合法的公共或第三方费用。

应消费者明确请求,在撤回前合同已全部履行的,法律允许时撤回权可能终止。有关瑕疵履行的权利不受影响。

11. 后果与退款

有效撤回时,相关各方在法定期限内履行退款及返还义务。根据一般远程金融服务框架,提供方应在三十天内退回除依法可收取的已履行服务及第三方项目之外的金额;任何更有利的保险专属期限均适用。

消费者须在适用期限内返还按比例计算的服务费或依法应付费用。金额不得超过约定服务中实际已履行部分的比例,也不得具有罚金性质。

不属于法定撤回时,取消及保费退款按保单文件、承保期间、理赔或援助使用情况及强制性法律计算。仅未使用保单并不保证可退款。

12. 理赔与援助

理赔或援助请求,须在规定期限内通过保单文件中的保险公司或援助联系方式通知。保障、医疗授权、文件充分性、赔偿及付款由保险公司决定。公司可提供行政办理指引,但不决定或支付理赔。

本网站不是紧急救援服务。紧急情况下,请联系主管紧急救援机构及保险公司或援助服务商。

13. 交付与耐久媒介

保单、信息表、合同条款及交易摘要,将以可在适当期限内保存并原样复制的形式交付或提供。在法律赋予该权利时,投保人可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要求提供远程金融服务合同的纸质副本,不收取合同费用。

申请人须下载或保存最终文件,并立即核对全部详情。

14. 个人数据

公司依据保险申请隐私告知书处理数据。所选保险公司可能为独立数据控制者。告知不等于同意,合同复选框也不充当可选营销、健康数据处理或跨境传输的同意。

15. 投诉与法律救济

有关代理服务的投诉,可通过 visas.org.tr、公司注册地址或 KEP 向公司提交。有关保障及理赔的投诉,也可能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交。

向主管消费者仲裁委员会、适用时的强制调解、消费者法院、保险仲裁及其他获授权机制寻求救济的权利予以保留。具体渠道取决于事项及适用法律。

16. 确认清单

确认前,申请人须核实页面已展示并正确记录:

  • 保险公司及确切产品;
  • 每一位被保险人;
  • 保单期限及地域范围;
  • 保障及主要除外责任;
  • 保费、币种及总价;
  • 撤回权是否适用,以及任何短期保单例外;
  • 是否请求提前开始;
  • 交付及理赔渠道。

如缺少上述任何必需项目,交易必须保持不可用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