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远程金融服务协议

保险远程金融服务协议

第 1 条——当事方

本协议记录保险交易及公司代理服务通过远程方式订立的安排。

代理机构/中介方: Mark Sigorta Aracılık Hizmetleri Anonim Şirketi,伊斯坦布尔商业登记号:348433-5,MERSIS 编号:0612151602000001,保险代理登记号:T220706-6UJ6,Üçevler Mahallesi 955. Sokak No: 1 D: 38, 34513 Esenyurt, Istanbul, Türkiye。注册电子邮件(KEP):[email protected]。

投保人/消费者: 交易摘要中列明的人士。

保险公司: 交易摘要及保单文件中列明的持牌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提供保障,是保险合同的当事方;公司在其保险代理权限内行事。

第 2 条——组成文件

以下已填入实际内容的记录共同组成一份交易档案:

  • 交易摘要;
  • 保险合同订立前说明;
  • 保险代理服务条款;
  • 本协议;
  • 所选保险公司的信息表;
  • 保障及除外责任摘要;
  • 签发后的保单、特别条件、一般条件及批单;
  • 任何单独的提前开始请求。

隐私告知书及可选同意不属于接受合同的文件。

第 3 条——远程方式及合同成立

各方无需同时在场,而是通过网站、安全链接、电子确认及付款基础设施进行交易。

投保人的确认以电子方式记录。满足所选保险公司的承保及付款要求,并签发有效保单时,与该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成立。投保人确认整套合同文件,且公司接受交易并进入处理时,代理服务合同成立。

保险公司、产品、保单期限或价格未确定时,不成立合同。

第 4 条——标的与服务

标的是通过远程方式安排:

  1. 由保险公司提供的所选保险保障;以及
  2. 公司在接收申请、报价及保单协调、授权收取保费、保单交付、状态及行政支持方面的代理服务。

具体保障并非仅凭本协议产生,而是由已签发的保单文件确定。

第 5 条——交易专属条款

交易摘要列明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产品、保单期限、地域范围、主要保障选择、保费、额外费用项目、币种、付款方式、交付渠道、报价有效期,以及法定撤回权或短期保单例外是否适用。

投保人确认已在最终确认前核对这些条款。

第 6 条——价格与付款

投保人支付交易摘要所示总额。保费及任何额外金额必须分别列明。隐藏费用或预先选中的可选费用不具约束力。

付款可能需要银行或支付服务商认证。仅完成付款授权不等于签发保单。收款后如出单失败,各方将依据记录及法律对账、退款或更正金额。

第 7 条——履行与保障

公司在交易记录的时间开始代理服务。保险公司仅在满足其要求时签发保单。

保险保障按保单文件载明的日期、时间及条件开始,不会仅因接受本协议或完成付款授权而开始。

第 8 条——交付与记录

确认前,合同订立前说明及合同条款以清晰、易读的形式提供。最终合同文件及保单文件,以纸质或其他可保存并原样复制的耐久媒介交付。

公司按照法律及隐私告知书保留已填入实际内容的文件、版本、语言、交易摘要、接受证据、付款及交付事件。在法律要求时,投保人可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要求提供本协议纸质副本,不收取合同费用。

第 9 条——撤回期限

除非适用产品专属强制性规定或例外,消费者可在 14 天内撤回,无需说明理由或承担罚金。期限自合同成立时开始。如完整合同条款随后才以纸质或其他耐久媒介送达,则自该后续收件日期起算。更有利的保险专属规则适用。

交易摘要记录适用期限及结束日期。代理机构必须能够证明已提供相关信息。

第 10 条——行使撤回权

明确的撤回声明须在期限内以书面或耐久媒介发出。投保人可使用网站取消/退款请求功能、注册地址或 KEP。使用固定表格属自愿,清晰无歧义的声明即可。

在线提交撤回时,公司立即发送确认。不得要求投保人使用比订立合同时的远程方式更繁重的方法。

第 11 条——例外

在不影响保险立法中任何更有利消费者规则的前提下,远程金融服务撤回权不适用于:

  • 有效期不足一个月的旅行、行李或类似短期保险;
  • 在消费者行使撤回权前,应其明确请求,双方已全部履行的合同;
  • 强制性法律明确排除的其他情况。

例外须在确认前于交易摘要中列明。不得用笼统声明排除所选保单适用的权利。

第 12 条——提前开始

投保人希望保单或服务在撤回期限届满前开始时,须通过默认不勾选的独立选项提出请求。请求必须说明预期起保日期及相应后果。

撤回权仍然适用,且在履行开始后行使时,投保人可能仅须支付:

  • 截至通知时实际已履行服务对应的比例价格;以及
  • 已支付的合法公共或第三方费用,

前提是已披露计算方法。金额不得超过已履行部分的比例,也不得具有罚金性质。

应明确请求,双方在撤回前已全部履行合同时,依据适用例外,撤回权可能不再适用。因履行瑕疵或未履行而产生的权利仍予保留。

第 13 条——退款及相互义务

有效撤回时,提供方应在法定期限内,以与原交易一致的付款方式,退回除依法应付的已履行服务及第三方项目之外的全部金额,不加收费用。根据一般远程金融服务规则,该期限为三十天;更有利的保险专属期限适用。

投保人应在法定期限内返还按比例计算的已履行服务金额,以及适用规则下依法应付的费用。强制性法律规定时,撤回也使关联附属合同无罚金地终止,并通知相关第三方。

第 14 条——撤回期限后的取消

法定撤回期限结束后,取消、终止、批改及保费退款适用强制性法律及保单文件。计算可能取决于已承保时间、理赔或援助使用情况,以及所选保险公司的规则。

投保人可通过代理机构或保险公司提供的任何远程通信方式提出终止,不得被迫使用比订立合同时更繁重的方法。

第 15 条——投保人义务

投保人必须:

  • 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
  • 核对保险公司、产品、保障、除外责任、期限及价格;
  • 确保付款及联系信息准确;
  • 立即核对已签发保单;
  • 及时报告明显错误;
  • 遵守保单文件规定的保费、预防、通知及文件义务;
  • 避免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身份、数据或付款方式。

第 16 条——理赔及保险公司责任

保险公司负责核保、保障、援助、理赔及赔偿决定。公司可提供行政办理指引,但不能在权限之外约束保险公司,也不支付赔款。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必须使用保单文件所列的理赔及紧急联系渠道。

第 17 条——投诉与救济

有关代理服务的投诉,可通过 visas.org.tr、注册地址或 KEP 提交。保障或理赔投诉可能需要向保险公司提出。

消费者可根据事项及金额门槛,向主管消费者仲裁委员会申请,进入强制调解程序,或向消费者法院、保险仲裁及其他获授权机制寻求救济。强制性权利予以保留。

第 18 条——适用法律、语言及证据

适用土耳其法律,不得放弃强制性消费者保护。电子记录、已填入实际内容的文件、交易摘要值、时间戳、付款及交付记录,可依适用程序规则构成证据。

土耳其文及英文版本旨在具有相同含义。在强制性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解释以土耳其文版本为准。